10.3969/j.issn.1004-3926.2018.08.012
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阐释与实现路径
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是法官亲历性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言词原则涵盖了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部分,分别关注法庭审理的不同面向.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证立,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角度进行.从内在证立的角度来说,直接原则以知觉为基础,言词原则以语言为基础.从外在证立的角度来说,在我国司法证据制度之下,与传闻证据规则相较,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我国存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凸显、证人出庭率低等间接书面审理的沉疴,由此带来互动关系和司法价值的失衡.对此,我国可以从理顺以采纳为核心的直接言词原则、完善书面证言排除规则、设立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实行繁简分流等方面,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本土化建构.
直接言词原则、知觉、语言、审判中心主义、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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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2018-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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