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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8.05.031

秦汉女性生育水平评估

引用
秦汉时期,在鼓励性生育政策之下,女性生育水平与制度的关系尤显重要.总体评估,秦汉处于低生育水平.虽制度干预初婚年龄等,使平均初育年龄(21岁)提前,再育年龄(26岁)偏早,一半以上育龄女性初育4年内完成1-2孩生育.但平均生育数量仅约2.2个,并且生育群体不平衡,平民阶层出身女性平均生育数量偏低,只有2个.由于家庭生活经济压力的主导因素,秦汉生育性别比呈现出分阶层、时段与区域性严重失衡的现象,进一步抑制了生育水平发展.秦汉国家制度干预不能有效提升生育水平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家制度与家庭经济生活之矛盾;二是国家制度对家庭生育的直接干预忽微.

秦汉时期、生育水平、生育制度、家庭生活

39

K232(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出秦简与秦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16CZS029

2018-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8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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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4-3926

51-16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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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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