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8.05.016
论新型民事权利的立法转化——以土地发展权为例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生利益冲突,过分依赖例外规则会破坏法律的体系性并导致规则冲突与标准混乱,应通过立法生成新的法定权利予以调整.因我国征地补偿存在的制度瓶颈和理论不足,土地发展权被学者引入并在实践中以多种模式出现.土地发展权以土地开发转用的增益分配为核心,属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只适用于集体土地.依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土地发展权的内容包括在土地规划范围内自由安排土地的用途和在土地开发转用时主张一定比例的增值利益等权益,以及不得改变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等负担,土地发展权残缺部分由国家代表社会行使.新型民事权利的立法转化应全面具体,避免沦为解决个别问题的例外规定或填充法学理论的抽象概念.
新型权利、法定权利、土地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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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中国法学会科研项目“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物权规则的构建研究”CLS2017D69
2018-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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