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7.11.015
特留份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法制构造
特留份制度可溯至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现代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立了特留份制度或类似制度,总的呈现出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和逐步完备其制度内容的态势.我国《继承法》仅规定了保护"双缺人"和婴儿利益的必留份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以遗嘱剥夺亲密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在我国引入特留份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应当主要借鉴大陆法模式,形成特留份与必留份制度并存的立法体例,细化权利主体、具体份额及扣减制度,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维护亲密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特留份、遗嘱自由、亲密继承人、必留份、扣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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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4(民法)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YB1605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重大项目CQDXWL-2012-Z007
2017-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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