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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7.08.017

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

引用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其对自身过错的"救赎",也是改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从理论上看,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能够胜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基金会以及慈善组织.在我国,社会力量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和重要基础,并且获得了长足发展,所以具备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现实可能性.为了保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长效性,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我国应当建立"社工机构为核心,其他社会力量为支撑"的一体化工作模式、确立准市场机制为主的运行机制,并积极推动相关基金或慈善项目的设立.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38

DF718(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研究"GJ2016D33

2017-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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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4-3926

51-1671/C

38

201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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