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7.07.010
政府环境报告制度的实证评估与理论阐释
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建立了政府环境报告制度,开创了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新方式和新领域,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及其深化改革.对2015-2016年间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履行政府环境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的实证评估和量化分析表明,尽管目前全国已经有74%的省份至少进行了一次环境报告,但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球型结构,整体上还存在较大改进空间;中央政府(国务院)的评估得分尚不及全国各省份得分的平均值,亟需加以改进.从规范层面分析,目前政府环境报告制度存在着法律属性不明、程序规则缺失、报告方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足等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细化政府环境报告的程序规则、规范政府环境报告的内容与方式、强化人大监督的刚性约束与法律责任.
政府环境报告制度、政府环境责任、人大监督、实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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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质量改善的国家义务及其法律制度体系研究"16CFX052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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