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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7.02.017

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真伪辨

引用
证明责任作为常见的法律术语一般都能正确使用,但是在行政程序语境中却容易犯错。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称性决定了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自向证明与证明责任的他向证明本质上是不同的。在行政程序中无论是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还是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都不存在证明责任,仅在少数特殊情形下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处于居中裁判地位,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处于对立关系时才存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需要描述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应当使用“全面调查”一词,全面调查不仅包括通常所说应当收集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还包括收集证据的广度和深度。

行政行为、证明责任、全面调查、行政程序

38

D922.112(中国法律)

北京市法制办资助项目“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证研究---以复议法改革为背景”23213073阶段性成果。

2017-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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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4-3926

51-16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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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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