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5.03.022
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会所架空层人防工程等权利归属研究--从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部分的界定切入
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包括“小共有部分”与“大共有部分”两种。“小共有部分”限定在本栋范围之内,为多栋服务的建筑设施等属“大共有部分”。会所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范畴,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应当将其界定为开发企业所有,架空层若规划将其作为车位使用的,应当将其界定为开发企业所有,业主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将架空层定位为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和设施对待,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单建人防工程一般由政府所有,而结建人防工程应属投资者的开发企业所有,公建配套通常由开发企业代建,建成后移交给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并登记在这些职能部门名下。
共有部分、权利、归属、建筑物区分所有
DF458(经济法、财政法)
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土地空间利用中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SC14B056阶段性成果。
2015-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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