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5.03.020
论凯尔森对自然法学的批判及其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法治不仅具有“力”与“德”的维度,也不能欠缺”知“的维度。西方自然法学无疑在“德”上作出了卓越的理论贡献,而在“知”上却多少存在问题,这被纯粹法学大师凯尔森进行了逐一剖析和批判:对因果与归责的混淆,对超验事物进行理解和把握的不可能性,主观性与相对性,以及使得法学和法律沦为政治附庸的意识形态企图和功能。这些批判,对于反思中国传统和当代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都具有重要价值,启示我们在注重法治“德”的维度时,也应当用心于“知”的维度,承担科学认知的重任,以免法治沦为意识形态侵蚀下的一场幻梦。
自然法、归责、认知、正义、意识形态、中国法学理论
DF0-05(法的理论(法学))
2015-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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