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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5.02.017

论形式解释论的坚守--基于理论与现实的双重考量

引用
我国刑法学界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学派之争虽然没有德日刑法学那么广,但是影响巨大。在实质解释论占据多数“阵地”的情况下,倡导形式理性的形式解释论需要的是坚守。现代法治是形式法治,且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倡导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因而在司法领域,形式解释论具有合理性。中国具有实质主义法学传统且当代中国已陷入法律实质主义的泥潭和守法危机,因此现实的中国更需要的是形式解释论的坚守。

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形式理性、坚守、救赎

DF73(诉讼法)

2015-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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