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5.02.016
我国犯罪论体系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一种以司法效能为切入点的审视
犯罪论体系是集多种司法效能于一身的有机统一体,它既是案件事实评判标准又是案件事实证成标准,既是“标本形态”犯罪的衡量根据又是“非标本形态”犯罪的衡量根据。我国“三大块”式的犯罪论体系在功能上呈现为大类定位司法功能之犯罪概念、小类定位司法功能之“四要件”犯罪构成、微型定位司法功能之“与犯罪相关的特殊形态”的实现路径。具体应用上始终表现为一个动态过程,即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表征为对体系要件的初步应用,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的对接过程系体系要件置于各个诉讼阶段的再应用。
犯罪论、体系要件、司法效能
DF721(诉讼法)
2015-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