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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5.02.015

逮捕程序若干证据法难题及其破解--法解释学角度的思考

引用
逮捕环节作为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同样应适用证据裁判原则。在逮捕的实体要件中,社会危险性要件虽然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的预测,但仍需要一定证据进行证明,证明可以采取直接证明或间接证明的方式,充分利用推论的证明作用。由于逮捕环节尚且处于证据收集阶段,且需要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证明,所以不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只需达到“相当理由”或“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但实践操作中应将“相当理由”或“优势证据”作为底限。在逮捕环节中,检察机关应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允许采取较为宽泛的调查手段。

逮捕、证明对象、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

DF721(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原理及运用研究” AFX014阶段性成果。

2015-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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