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5.01.014
论附条件诉讼调解协议
附条件诉讼调解在司法实务中呈膨胀化态势,包括执行难在内的诸多问题应然而生,直接原因是现行法的既存缺陷致成,根本原因在诉讼调解价值目标错位.附条件诉讼调解协议既然含纳新的实体权责关系、内存效力待定性特征,那么再争议性即为其制度硬伤,且无医治良方,制度摒弃抑或完善成为两难抉择.在“相对合理主义”理论面对现实的思路下,坚守“有权利即有救济”的底线正义即为相对合理.大陆法系诉讼和解的救济模式为完善既存制度提供了借鉴参考,两种救济方式的选择是其题中之义.执行权不能僭越审判权的法理蕴含昭示了通过执行程序实体化完善救济机制的违理性,另行诉讼方式成为附条件诉讼调解再争议救济机制的必然选择.“确认条件成就之诉”的制度构建动议仅为引玉之砖,其成败得失有待实践检验.
诉讼调解、再争议性、底线正义、确认条件成就之诉
36
DF721(诉讼法)
2015-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