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5.01.013
模糊的刑事证明逻辑——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证据规则评析
由于没有好的证据法学理论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证据规则的解释性规定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一、对证明标准的解释没有合理、清晰的体现认识论和价值论的逻辑;二、对证明方法及其适配于证明标准的解释没有合理、清晰的体现认识论的逻辑.解决这些问题,法典和司法解释都需要进行改革和进一步的完善,其基本的指导思想应是:刑事证明逻辑的转换,即从唯一结论的真实标准及其对应证明方法向或然性真实标准及其对应证明方法的转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应然取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证据规则、刑事证明逻辑、证明标准、证明方法
36
DF713(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区分为视角”GJ2011C0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3-0982;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5XWD-S0301
2015-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