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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4.12.020

绑架罪及其类型化分析

引用
对《刑法》第239条中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解释为一种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但理解为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抑或包容犯、结合犯,对于量刑影响甚巨。立法机关对其配置死刑具有充分的考量,并不畸重。被绑架人未死亡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不排除适用死刑。死刑的适用与死亡人质的数量、行为人数量也有一定的关系,应区别对待。通过对绑架罪的解构和类型化分析,对“情节较轻”作了解释。

绑架罪、类型化、死刑

DF624(刑法)

2014-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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