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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4.11.015

困境与革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法律思考--以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为视角

引用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受限制用益物权”界定,彰显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困境。只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进行重新的审视,将其界定为“超用益物权”或者“类所有权”,才能回归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本性,从而作为制度革新的理论基础,推导出我国应当放宽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抵押融资的限制,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完全财产性权利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施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用途管制以及农村金融供给等配套制度,才能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融资的顺畅运行。

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属性、抵押融资、农村金融

DF52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融资窘境及改革措施研究”13BFX107;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农村宅基地使用抵押融资的制度创新研究”13XZJJF-YJS-60;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A类“宅基地权利配置研究”CJAS14152阶段性成果。

2014-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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