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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4.08.019

“新财产权”理论视角下的社会救助权及法律保障机制

引用
美国学者查尔斯· A·赖希的“新财产权”理论认为,在现代社会,政府开始成为财富的主要源泉,个人的财富越来越多地依附于政府,由政府供给产生的新型财富已成为新的财产权类型,这种权利类型需要特殊的保障机制才能实现。作为现代国家典型的物质给付行为,社会救助对传统的财产权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救助权与“新财产权”在形式和本质上高度吻合。国家承担的财政责任和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能决定了国家应有所作为,社会救助的行动类型包括生活救助和急难救助,社会救助中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会引起法律责任的产生,这三者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社会救助权的义务谱系。按照“新财产权”理论,社会救助权应通过宪法规范、实体约束、程序保障和司法救济来构造自身的法律保障机制。唯有如此,社会救助实践才不会因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而显得随意和不确定,才能使社会救助不是“道义和慈善”行为而具备法治意义上的必然性。

新财产权、社会救助权、政府救济、法律保障

DF521(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规制的社会可接受性及实现路径研究”13CFX009;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农民权益保护视角下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法律制度研究”0226005205001阶段性成果。

201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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