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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4.02.018

醉驾标准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

引用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目前刑法理论界认为轻微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观点,会导致对轻微醉驾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无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或者处罚不合理的局面;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因司法机关权力运作无法协调,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虚置;在社会效果上可能使得危险驾驶罪之规范目的及立法预期落空。故此,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因案而异,这并不违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精神。

危险驾驶罪、醉驾标准、刑事一体化

DF529(民法)

四川省社科基金项目“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研究”SC11B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青年项目11SZYQN72阶段性成果。

2014-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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