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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4.02.016

宅基地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非城镇郊区民意法律分析--来自四川省六个地区农户的调查

引用
调查显示,非城镇郊区村民的宅基地主体意识和土地权益认识是模糊的,混乱的;采取措施解决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存在相当大的阻力,恰当路径是激励而不是简单干预;过半数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功能观念仍旧局限于安居,但不同情形下的家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化认知与需求已经明显不同。因此,宅基地法律制度改革一是需要进行相关法制宣传教育,二是需要政府集体的主动诱导,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创造条件,三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法律与政策应该在授予集体和村民土地权益基础上,集合国家、集体、社会第三方的力量,激励村民节约用地,集约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非城镇郊区、民意

DF521(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宅基地自愿退出法律制度研究10YJA820101”、成都理工大学创新团队项目“环境资源法教学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

2014-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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