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3.06.019
民间金融的民法规制
民间金融虽处于监管体系之外,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制度规范。如果通过正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全面监管,其成本将无比高昂。因此,世界各国都将对民间金融的规制与正规金融的管理分别开。鉴于此,民间金融运行的环境更趋近于具有竞争的市场,契约自由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因而适用于正规金融的体现行政主导或具有行政强制性的法在该领域均不适用。由于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并且以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完全符合民间金融的属性,比其他法律更能满足其运行环境和运行方式的需求,因而以民法方式规制民间金融是最主要的选择。我国的民间金融也不例外,宜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专章予以规范。同时,根据我国实际在其他法律中规定其获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以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民间金融、契约自由、民法规制
F830(金融、银行)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土地利用制度变化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因应研究---基于西部地区典型模式的实证分析”12CFX08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度青年教师成长项目和四川省哲学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阶段性成果。
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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