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3.05.018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法制前提:农村土地国有化
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土地保障制度一脉相承,土地的占有形式和经营方式决定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土地保障基础上历史和现实的农村保障属于低水平制度安排.农村土地属于农民个人所有或者属于集体所有都不足以解决农村绝大多数农民的低水平社会保障问题,其唯一出路在于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国有化不仅是农村土地制度同城市土地市场利用导向接轨的必要前提,也是农民社会保障同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同等化的必要制度基础.唯有如此,我国才能实现土地使用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私人所有,社会保障国家责任的城乡统筹.
土地、国有化、社会保障
DF413(经济法、财政法)
2013-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