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2.11.017
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法律规制——基于现实考察与利益博弈的反思
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防治不仅是政策规划层面的问题,更应该从法律规范层面对跨区水污染的治理模式、相邻政府间的协商合作等予以规制.跨区水污染的治理包括政府主导型、政府指导型、自组织型三种模式.针对长江流域跨区水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地方保护主义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法律层面的规制应以循环经济理念和流域控制理念为指引,形成完整的流域跨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宏观综合性立法规范跨区水污染的防治,健全跨区水污染管理体系和解决程序.同时,完善多元中心府际协作治理机制、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流域跨区生态补偿制度等,以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长江流域区域间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跨区水污染、综合性立法、府际合作、信息共享、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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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CDJXS1108220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CDJSK100196
2013-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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