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2.03.015
理念重述与制度重构:行政执法协商研究
“公权力不可处分”原则使行政协商制度难以在实践中适用.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为行政协商提供适用的空间.行政执法协商为行政和解之一种,所达成的协议是行政契约.行政执法协商应该在自由裁量领域,依据合法、自愿、利益均衡等原则进行,并且行政执法协商中的权力应该受到有效的控制.
行政协商、协商民主、行政契约、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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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2(行政法)
2010年度重庆市教委一般项目“和谐社会与协商式行政执法机制研究”10SKC15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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