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1.09.045
政府问责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政治意义
政府行为需要问责.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必然是“可问责”的政府.当政府出现了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要承担行为后果,并为其行为后果“埋单”.政府问责制的法理逻辑表明,权为民所赋是政府问责的法理基础.问责制强化的是政府对公众负责,随时提醒政府行政人员权为民所用;政府授权于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在对政府负责的同时,更必须对人民负责.随着政治文明的进一步推进和民主的扩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建立切实有效的政府问责制,将在全社会树立新的思想观念,建立新的政府行为制度,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府公共服务.
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法理基础、政治意义
32
D035(国家理论)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