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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10.08.025

论法律创制的公法逻辑

引用
以近代民族国家的发生逻辑作为理解法律创制的前提,那么,国家作为法律创制的主体主要是通过规定立法权限的方式来确保立法在形式上的正确,亦即,保证立法始终出自主权权力.而内容方面的正确则构成公民对于国家的正当性之问.这种关于政治道德的追问提示人们正视国家创制法律的现实,以使法律最终受益于整体政治环境的改善.

法律创制、正当性、立法主体、政治权力

31

D90-051(法的理论(法学))

2010-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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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4-3926

51-1671/C

31

2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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