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10.08.024
试论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中的登记制度
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担保模式,但相关配套登记规则的缺失已经成为这一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依体系解释,最高额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且登记是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不以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发生者为限,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现在和将来一切债权均可作为担保债权.最高额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中无须登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但必须登记"最高债权限额",可以登记"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的具体债权的发生、变更等无需办理登记.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确定之时应当办理确定登记,但是否办理确定登记并不影响确定的效力.
最高额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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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08JC820041;中国法学会201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C103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8JJD820171
2010-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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