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9.12.026
我国刑事侦讯构造论
就我国刑事侦讯的结构性特征、侦讯者与应讯者的关系、侦讯的方式以及侦讯违法的法律制裁等因素来看,我国刑事侦讯构造属于一种较典型的行政构造形态.这种侦讯构造形态并非是一种真正可取的构造形态.西方主要国家普遍确立的程序性侦讯构造不失为我国刑事侦讯构造的合理选择.我国程序性侦讯构造形态应具备侦讯的法律规范性、侦讯内容的程序性、侦讯活动的程序抑制性等特点.这种程序性侦讯构造的建立有赖于应讯者主体地位以及所享有权利的改善、第三方力量对侦讯活动实际制约和控制作用的增强、刑事侦讯过程和结果的程序化改造等.
刑事侦讯、构造、侦讯者、应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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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侦讯与侦查程序》05BFX044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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