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9.05.018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源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在空间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只禁止在一个国家内对"同一犯罪"进行双重处罚;在客体上,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要件同一说"来解释"同一犯罪".但是,如果有新的证据或先前的程序中存在根本缺陷,可能影响案件结果,则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为了使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符合<公约>第14条第7款的规定,我们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革:设立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和改革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一事不再理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效力范围、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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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08BFX073
200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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