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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08.12.065

东山客家宗族组织与清朝地方政府的关系——以成都洛带刘氏宗族示谕碑为例

引用
刘氏客家家族组织通过将族规在官府立案使其具有家内法律的效力,对族人进行全面的有效的管理,形成政府对基层社区管理权的下放和委托,使宗族的权威和作用大于保甲;清朝四川地方官在处理家族上报的违法案件时,充分照顾家族的意见,形成了家法大于国法的局面;宗族领导人权力的合法性需要地方政府的确认,对他们权力的制约也仰仗地方政府的权威以及宗族所订立的族规和所获得的有限的司法权,必须经官府立案批准方为有效,这又显示了政府的权威和对宗族的控制、利用以及宗族对政府的依赖和巨服.

东山客家、宗族组织、家法族规、地方政府、司法权

29

F592.7(旅游经济)

200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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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4-3926

51-1671/C

29

2008,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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