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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06.12.021

论公用物国家所有权的"形式私权"属性——以私权的"实质"与"形式"之二元划分为线索

引用
公用物是负担了公共用益使命的物,公用物所有权非"主观权利",其体现了对所有权制度技术价值的借用,可称为"形式私权".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公用物所有权受到市场化的冲击,应着力防止其过度实质私权化,这也是避免我国物权立法再遭"违宪"诘难的基本措施.

公用物、所有权、私权、实质、形式

27

D9(法律)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5SFB3014;西南政法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7-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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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4-3926

51-1671/C

27

2006,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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