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契约权利形态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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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06.07.037

传统中国契约权利形态三论

引用
政约、乡约、行规、家法等是传统中国社会群体利益的集中保护形态,而私法契约则是承载个体权利的工具和手段.两千余年的文明史证明,中国民众在追求个体权利的历程中毫不懈怠,毫不妥协,人性的欲望和激情(求富求荣)仍然主宰着社会结构和经济形态.探究传统中国契约权利的存在形态及其实现形态旨在阐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契约权利及其存在方式以及其实现途径,契约权利的演进形态则主要探讨契约内在的利益律动.基于中国宗法立国,教化治国之传统,中国契约所体现的权利形态经历了互助互惠的嬗变过程,最终以互惠作为契约利益的中心原则,契约最终从人伦道德中脱身而出,成为规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独立法律凭证和手段.

契约权利形态、群体与个体、公力与私力、互助与互惠

28

DF08(法的理论(法学))

华东政法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8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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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4-3926

51-1671/C

28

200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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