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6.05.041
我国物权立法应确立时效取得制度
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度沉浮,我国物权法草案现已明确抛弃该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时效制度应予统一,诉讼时效可以包容取得时效,并且认为时效取得制度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极为不利,故当取消.实际上,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是根本不同的制度,二者存在诸多差异,不可能统一或包容,时效取得制度的妥当设计更不会危及公有财产的保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立该制度.
物权立法、确立、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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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西南政法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05XZSKZD13
200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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