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6.05.039
论民法的法律渊源:习惯和条约
多数国家民法典把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习惯(法)与国家法发挥着不同的功用,它有自己的生存空间,民法典(草案)应当把习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渊源.国际习惯不同于国际惯例,后者只有在法律确信的基础上才能构成国际习惯,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我国民法典(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应当将国际惯例改为国际习惯.我国加入的民事方面条约并不在我国直接适用,特别在WTO协议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民法典、习惯、国际习惯、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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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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