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5.09.035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
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本文试图从更为实证的角度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做进一步的分类,指出对其中一类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可能违背了公民的预测可能性,成为应明确立法以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依据;文章的第二部分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分析,指出在刑法已就具体的过失犯罪做出立法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应因自己先前的过失行为而产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刑法定、预测可能性、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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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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