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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05.09.026

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再思考

引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数额标准、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根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单位罚金刑的适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只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而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适用罚金刑;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行无限额罚金刑的,在实践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单位适用罚金时,应以犯罪情节为根据而不应以"犯罪情节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同时,本文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有自首、立功情节,但不具有累犯情节,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数罪并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或并科原则.

单位犯罪、罚金刑、刑罚适用

26

DF61(刑法)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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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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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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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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