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5.08.010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初的朴素且模糊的权利认识,到近代劳动价值理论关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以及法律经济学等理论关于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财产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历史轨迹,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现行刑法中知识产权犯罪在分则中位置,其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一种属于私权的财产权的侵犯,又怎能将市场经济秩序当作其犯罪的主要客体?所以,笔者建议采取目前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散在型立法模式,在相应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在知识产权犯罪立法上予以改进:细化定罪标准;完善罪名体系;多样化刑罚种类.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私权、立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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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DF6(民法)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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