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4.03.042
道德祛魅与人性张扬:民法人格价值论纲
考稽近代民法以来人性理论与民法之关系,必须寻求一个价值平台或介质,罗马法虽然以法律形式确证了私法权利,但却未能从深层次领域阐释私法权利存在之必然性,正义理念也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与神之秩序.近代民法以近代哲学之转型为契机,从人性角度论证了传统私法制度存在之合理性与合法性,更进一步确证了人性与民法价值体系与诸项制度之间之必然因果,上述成就之取得均有赖于近代民法对人格制度之近代化改造与创新.本文以近代民法为基点,参酌罗马法之近代演化,重点探析民法学人格制度之历史构造及其演绎历程,进而辨明人格制度之价值基础,阐释人性与人格在近代民法中的相互融汇过程,最终为近代民法本体论转型之必然性作出合于历史理性之诠释,并就民法学研究中相关误区进行证伪解蔽.
民法人格、道德祛魅、价值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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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重点项目02SFB1101;西南政法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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