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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26.2003.09.050

难以成"学"的"科技伦理学"

引用
"以客观公正性、公众利益优先性为原则,追求人类的终极价值,造福全人类",这是"科技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而成立的逻辑大前提,而这个"前提"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它无视个体主体与社会主体在实践职能上的异质性,把本该由社会主体甚至类主体所承担的社会伦理责任强加于科技工作者个体主体或科技共同体的头上;忽视"主体际性"或"交往"对于科技主体的引导和制约作用;它是批判科技决定论形式下的变相的科技决定论;抹杀了伦理学的阶级性质;过高估计了科学技术及其主体对人类历史同时也是实践史的作用和影响,从而间接否认了唯物主义的"历史合力论".科技的社会伦理取向只能导致科技的停滞甚至被取消,这对于科学技术本身以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恰恰是非人道的、不伦理的,这就是"科技伦理"的悖论.

科技伦理学、实践、主体际、阶级性、科技决定论、历史合力论、悖论

24

B82(伦理学(道德哲学))

重庆市教委资助项目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9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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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4-3926

51-16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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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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