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3.05.041
论我国商号权的保护
在实践中法律对商号权的保护常常与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权)的保护发生冲突.商号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在我国对商号的保护仍以登记为条件.现行立法没有使用综合性的"商号"或"商业名称"的概念,由不同商事主体享有专用权的企业名称,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只保护企业名称不保护商号的法律格局.但对商号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低于对商标权的保护.在商号的确权环节上,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本文认为,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应以在后一方是否不正当地借用了他人商誉为标准,而不能单纯以是否"在先"为依据,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建议制订一部<商号登记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是预防与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措施.
商号权、性质、权利冲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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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2004-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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