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2.12.040
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关系构架的法律思考
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一项有益经验.由此,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赋与其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然而,独立董事的引入势必产生与现存监事会制度的协调问题,皆因其二者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简单移植冲突在所难免.对此,从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督绩效的思路出发,应明确独立董事与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关系,划清二者权限,充分保障其职权的行使,从而确立二者间正确的关系架构,以使两种公司监督制度协同配合,有效约束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监督乏力的状况.
独立董事、监事会、关系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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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5-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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