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2.07.028
清代民族法制概说
清代是我国封建时代的最后一个朝代.清代的民族法制,在以前历代民族法制的基础上已臻于完备.清代除总的制定了蒙古、西藏和新疆地区民族法规(<理藩院则例>)外,又先后分别制定了青海(<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藏(<藏内善后章程>等)、新疆(<回疆则例>)和西南"苗疆"(<苗汉杂居章程>等)地区民族法规.这些民族法规既有其"统一性,又有其不同之处,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法规各有其特点.清代的民族法规,对于加强边疆地区的统治,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和平安定,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多民族大家庭的巩固,都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清代、制定、民族地区、法规
23
DF28=49;DF52(国家法、宪法)
2005-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8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