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26.2002.07.001
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
本文从五个方面探索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认为自治权是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公权力,公平与正义、平等与自由、发展权原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确立的学理根据.论文分析了自治权与主权、自主权、自决权的关系,认为当主权国家没有建立(或出现)时,民族自治权含有主权和自决权的内涵.主权国家建立后,少数民族成为主权国家的成员,于是自治权就成为国内少数民族享有的,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因此,自治权与自主权是相联系的,自治权是自主权的体现形式.而自决权的本意是"人民自决权",是殖民地人民和遭受外国军事占领的国家的人民的一项权力,并不是指主权国家内少数民族的权力,汉语中的"民族自决权"其实是一种误译,同时,确立自治权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自治权、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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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8(国家法、宪法)
2005-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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