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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474.2021.03.018

刑事诉讼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教义学省思

引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可以归纳为概括性条款与具体性条款、消极条款与积极条款、隐性条款与显性条款,但此后相关条款的内容便"停滞不前",2018年《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类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刑事诉讼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主要表现在辩护律师有权保密的信息范围模糊、个人信息保护的权责配置冲突、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生物信息保护缺位、个人隐私条款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究其原因在于,立法天然滞后于迅速更迭的技术,而部门立法实践中潜在着权力扩张倾向.未来刑事诉讼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既要以"个人信息"统摄"个人隐私",还应设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性规则,尤其是要将个人信息保护贯通刑事诉讼五阶段.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诉讼法、隐私保护、信息安全、法教义学、大数据时代、依法治国

22

D920.0;G25;R318.04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4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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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4474

51-158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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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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