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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474.2021.03.017

非金融机构商业性储值的法律规制

引用
"先储值、后消费"的商业模式已经深入人心,无论是以购物卡、美发卡等为代表的消费性储值,还是以押金、卡费等为代表的担保性储值,亦或是以会员卡、健身卡等为代表的资格性储值,都兼具融资手段与锁定消费者的功能,会引起金融法和消费者法方面的问题.我国已经对非金融机构商业性储值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建立起初步的规制框架,但仍存在新旧规范冲突、双轨制规制模式不合理、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此,应当在协调金融安全、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将预付卡区别监管模式从以用途为核心转变为以资金规模为核心,建立宽严相济的储值资金管理制度,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并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商业性储值、非金融机构、预付式消费、金融市场监管、电子货币、第三方支付、资金管理

22

D922.294;F830.43;F293.3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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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4474

51-158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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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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