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474.2021.02.008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进路——以数字化疫情防控为切入点
数字化疫情防控中,隐私权保护面临着公、私双重权力生态和下位规范保护不足的挑战.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应区分公、私法领域中的不同主体而界定其效力.以疫情防控为契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将《宪法》第38条解释为原则性概括条款,为隐私权提供根本法上的规范保障;同时,应以司法个案为载体,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权构建具体合宪性审查制度;最后,在数字化防控的特殊时期,公权机关对隐私权的限制应于法有据,应符合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而公民应将宪法作为生活的一种方式,形成尊重人的尊严和个人隐私的共识.
隐私权、大数据时代、公共卫生事件、数字化疫情防控、个人信息、公权力、隐私保护、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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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2021-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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