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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474.2019.02.016

日本债权让与规定中债务人的承诺——兼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的取舍

引用
《日本民法典》对债权让与通知前债务人主动承诺债权让与的效力做出了规定,包括"保留异议的承诺"和"未保留异议的承诺"两种情形.就前者而言,其与让与通知完全一样,既能使得债权让与的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又能保证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原本能够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就后者而言,除了使得债权让与之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之外,债务人将失去抗辩权,受让人可以安心地受让该债权.实际上,保留异议的承诺之效力可以被让与通知的效力所吸收.未保留异议的承诺违背了债权让与中需要维持债之关系同一性的基本法理,并不可取.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已经对债权让与通知做出了规定,《日本民法典》就债权让与中规定的债务人承诺不宜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所仿效.

债权让与、承诺、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大陆法系、《日本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思自由

20

D913.3(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中青年项目"保理合同的实践难题与理论构造"18SFB3028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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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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