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474.2018.03.017
我国破产原因解释的类型化进路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选择性破产原因,各地法院在理解与适用破产原因时出现了较大分歧,由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破产程序采用的是破产审查制,即只有法院裁定受理之后,破产程序才实质上发生效力,但破产申请阶段亦影响破产审查,是破产程序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故而,破产原因可分为破产申请原因、破产受理原因及破产宣告原因.并且,启动破产程序的不同申请主体将导致破产原因的不同适用.因此,只有同时以破产程序的阶段与申请主体为区分标准,类型化地进行破产原因解释,方得以将抽象的破产原因标准细化为具体的破产原因构成要件,使得当事人便利地获得破产法救济,并最终实现破产目的.
破产原因、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法律适用、破产程序、债权人、债务人
19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