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权责任惩治同意套牌行为的局限与不足——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9号
同意套牌行为和套牌行为具有结合性,二者属于“共谋型违法”,具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机动车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经济秩序等危害.目前有关法律及规章仅规定了对套牌行为的处罚,而没有针对同意套牌行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9号明确了同意套牌行为的侵权责任,然而借助侵权责任来增加同意套牌人的违法成本,需依附于套牌车肇事并构成侵权的偶然性,难以发挥行为规范的调控功能.此外,公法管制目标的实现,并非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司法裁判亦非实现公法上的管理功能的有效手段.基于侵权责任对遏制同意套牌行为功能上的不适当和效果上的有限性,同时为了避免公法管制私法化,应增设对同意套牌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同意套牌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连带责任、侵权责任、公共交通、行政执法、违法成本、管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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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6(中国法律)
四川省2014年度社科规划项目“交通管制规范在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作用:基于案例实证的分析”SC14B036
2016-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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