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之功能与价值分析——基于法治中国建设全局视野下的考察
“两法衔接”的本质在于对我国宪法视野下的政治体制架构及其主导下的权力分配、运作机制做进一步权力划界、理顺和深层次调整,对我国现行权力运作实践、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在当下深入推进开展的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它为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这一执法顽症,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追诉提供“治本”方案;它具有对权力运作机制中的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双向规制作用,有助于准确厘清和合理确立打击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过渡、升格的“数量”与“质量”,从而实现承载相异使命和追求不同目的的部门法之间兼顾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维护社会秩序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它符合人类社会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有利于释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的优势和长处,提高执法效率,发挥“行刑合力”,从而实现追求形式合理的效率与实质合理的公平正义之双重价值目标;它契合当下深入推进开展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要求,顺应权力分立、制衡的权力运作理念,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家法治战略目标.因此,应予肯定和坚持并逐步完善和深入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
两法衔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移送监督、检察监督、权力制约、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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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证研究”15BFX048;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2015-1-008;华东政法大学“未来法学家·学术之星”研究生学术项目;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调研计划”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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