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并非悔过——由汉代诏令看“罪己诏”的界定
关于汉代罪己诏的含义,学界众说纷纭.对现存汉代罪己诏进行考察可知:其颁布与皇帝因自身过失而主动承认错误没有必然联系,它实质上是皇帝以罪己为由,通过宣扬浓厚的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意识,以塑造德行神圣的皇帝形象并维护皇权的产物.狭义的“罪己诏”以罪己作为诏令的核心内容;广义的“罪己诏”则只是使用了一些罪己套语,为诏令的官方表达提供了一种范式而已.从内容来看,罪己诏又可分为责任型罪己和悔过型罪己两种类型,前者的数量远大于后者.
汉代诏令、罪己诏、责任意识、汉武帝《轮台诏》、汉成帝《罢昌陵诏》、责任型罪己、悔过型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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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34(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秦汉国家建构与中国文学格局之初成”12BZW059
2014-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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